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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订的五重意义
2023-01-12浏览次数: 893

  2022年12月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慈善法修订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相比现行慈善法,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所修订与增加部分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突出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积极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强化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建立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充实完善慈善信托新制度,为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推进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现行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作为中国首部慈善领域基本法,正式开启了中国慈善法治之门,铺筑了当代以至未来慈善事业的法治之路。在慈善法之下,慈善组织的形式及概念得以界定,慈善组织的设立程序、年报制度和慈善信息公示制度得以明确,慈善募捐标准得到统一,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内部治理等不断走向规范,行业自律机制日益成熟,推动中国慈善事业更上层楼。

  随着中国慈善事业的不断提速,慈善领域所存在的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慈善信托遇到瓶颈、慈善监管机制不甚完善合理、应急慈善制度尚未建立、一些慈善创新形式缺乏有效规范等新问题日益突出,令修法工作势在必行。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修法精神,更加强化了慈善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新使命,彰显了本次修法的多重意义。

  一、赋予慈善事业新内涵、新使命。

  修订草案将“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写入总则部分,将其作为慈善法立法指导思想,赋予了慈善以新功能、新内涵,使慈善事业与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国家大局和战略目标紧密结合,进而确定慈善成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成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进步的重要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慈善氛围创造了条件。

  二、强化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应对机制。

  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慈善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尤其是在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与之同时呈现的突出问题,如实施原则不明、信息公开滞后、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尚不健全、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各方支持保障力量缺乏有效机动衔接等问题,积极吸纳各方专家意见以及地方立法中的经验做法,与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进行协调衔接,增设了“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进行系统化规范。

  修订草案强调建立应急慈善协调机制,强化政府领导、指导应急慈善活动的责任,充分发挥慈善在应急救灾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慈善力量开展应急慈善活动的原则,对应急状态下的募捐信息公开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5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立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与慈善事业的透明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基层县乡政府及街道办、村居支持各类应急慈善活动、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提供便利条件和力所能及帮助的责任,对强化与贯通应急慈善活动协调机制注入了法律之力。

  三、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修订草案首次将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调整范围,给个人求助提供“法治助力”。此前,慈善法并未将个人求助纳入其规制范畴,对个人求助的监督制约处于一种实际乏力的状态。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随着个人求助活动的平台化、规模化发展,也在其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乱象。如一些求助者虚构或者夸大病情,隐瞒个人财产信息,将所筹善款用于求助内容以外的环节或其他目的,善款使用过程不透明,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审核不严等。修订草案此次将个人求助纳入慈善法修法范围,具有里程碑意义:既填补了一项法治空白,也为规范个人求助、治理相关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准和路径,将有力推动个人求助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突破“瓶颈”,为未来慈善拓路筑基。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颁布实施之日,国投泰康信托推出“国投慈善1号慈善信托”和“真爱梦想1号教育慈善信托”,标志着国内首单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信托正式落地。由此至2022年6月23日,全国备案慈善信托累计883条,资金规模41.51亿元。然而,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均GDP已超过1.2万美元的国家,我国慈善信托的规模依旧很小,发展依旧缓慢,以慈善事业为主要形式的第三次分配在国民收入中占比依旧偏低,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同步,慈善事业规模与财富量级尚不匹配,慈善事业的发展潜力还有待进一步挖掘,活力需要进一步激发。

  慈善信托作为与慈善捐赠并行的慈善途径和方式,是大宗慈善的制度支撑,是大额资助人委托慈善的诚信保障和安全保障,也是实现三次分配的有效路径,是助力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此次修订草案对慈善信托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明确委托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确保慈善信托的慈善性质;明确除信托文件规定外,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稳定慈善信托运行;将原规定中由“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修改为“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有助于强化慈善信托内部监督。此外,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扶持,增加设立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专门规定。这些修订能够进一步促进慈善信托的规范化,增强大额资助人参与慈善信托的积极性,拓展慈善信托空间。

  五、凝聚社会合力,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为推动慈善事业更高、更快、更好地发展,彰显慈善事业的社会性、大众性、多元性理念,在修订草案第十章“促进措施”中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工信、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网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医疗保障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行业慈善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等条款。

  治善之道在于善治。随着慈善法修订工作的推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法律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慈善之路的法治根基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慈善法的“升级版”将更加突出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主动与主导作用,为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慈善活动的有序运行、慈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具现实与未来意义的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于慈善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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