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慈善总会关于定向捐赠资金(物资) 管理办法(暂行)
2021-08-10 浏览次数: 10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城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接受和实施定向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依照《盐城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积极争取海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定向捐赠。
第三条 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方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
定向捐赠分为两种类型:捐赠方约定用途并约定捐赠对象(以下简称“对象捐赠”);捐赠方约定用途但未约定捐赠对象(以下简称“用途捐赠”)。
第四条 定向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二章 定向捐赠方的捐赠
第五条 捐赠方捐赠的资金(物资)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并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总会接收定向捐赠的资金(物资)主要包括:现金,支票,汇票、物资等。
第六条 捐赠方约定捐赠资金(物资)的用途以及捐赠对象,必须符合总会章程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对象捐赠情况下,由捐赠方负责提供指定捐赠对象的相关资料,确保捐赠对象符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捐赠方承担。
第三章 定向捐赠的接收
第八条 总会接收定向捐赠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双方就捐赠金额、捐赠用途、捐赠对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前期沟通,达成捐赠共识;
(二)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捐赠协议的相关内容,并签署定向捐赠协议;
(三)办理捐赠资金(物资)的交接;
(四)总会在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方开具专用捐赠收据;
(五)总会将受赠财产登记入账。
第四章 定向捐赠的使用
第九条 总会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严格履行定向捐赠协议的内容,及时将捐赠财产使用于捐赠方约定用途和捐赠对象。
第十条 为确保定向捐赠的时效性,提高总会工作效率,定向捐赠项目原则上在会长办公会通过即可,不再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于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需在合同协议中注明使用期限,协议到期后尚未使用的结余资金转为一般捐赠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因定向捐赠项目执行中发生相关费用,由总会承担。总会可按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收取6%-10%管理费用,低于6%的需通过会长审定或报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费用额度和提取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定向捐赠协议中体现。特殊情况下,对于重大特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公共应急事件的社会募集资金,总会可不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定向捐赠范围有:紧急赈灾(国内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贫困农村慈善产业扶贫、公益环保、助医、助孤、助残、助老、重大疾病救助、文化教育等其他公益慈善发展项目。
第十四条 在捐赠项目的实施中,受赠对象要定期向总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会负责将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向捐赠方通报。
第五章 定向捐赠的监督
第十五条 总会对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对外公开的内容,总会财务部门配合审计部门接受审计并及时对捐赠资金使用明细定期报宣传部门定期公开,接收捐赠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盐城市慈善总会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