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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慈善志愿者守则
2022-03-13浏览次数: 666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道德准则和组织纪律,不得借慈善之名和利用志愿者服务组织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从事非法和谋求私利的活动。

  二、必须按照承诺的时间和要求开展志愿者服务。如因故不能按时服务的,应提前请假。

  三、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泄漏服务对象的背景及相关资料;不得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

  四、未经志愿者服务组织同意,不得对服务对象的病情妄加评论和提供任何有关医疗和用药的建议;不得向服务对象做宗教宣传;不得随意携非志愿者伙伴进入志愿者特许场合或参与服务。

  五、要强化安全意识,在开展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六、严禁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做金钱和物质等任何形式的交易。

  七、不得以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要求暂停或终止服务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志愿者服务组织。

  九、在开展志愿服务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尽快通知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人或拨打110报警电话。

  十、如志愿者违反本守则,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以对其进行批评、警告、劝退直至将其开除出志愿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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