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盐城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会员作用,促进总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江苏省慈善总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盐城市慈善总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从事或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爱心企业家、爱心人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第二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总会《章程》;
(二)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备案;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总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二)获得总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总会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拥有相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
(二)执行总会决议;
(三)维护总会合法权益;
(四)带头捐赠和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五)完成总会分配的工作。
第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书面申请退会并经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的;
(二)已丧失会员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将其除名: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总会《章程》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经批准以总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和被除名 的会员其在总会的相应职务和权利自行终止,由总会按规定发布公告。
第九条 总会设立的会员联络部负责受理会员入会申请、办理会员登记、提出终止会员资格建议等事项,为会员提供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开展慈善公益、考察调研、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十条 实行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明确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原则上本人为联系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指定相关人员为联系人。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总会:
(一)单位会员的注册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
(二)单位会员合并、分立、破产、注销、撤销的;
(三)个人会员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总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